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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调确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调确字第15号申请人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申请人张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关于确认会四民调(2013)第56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庞锦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甲与申请人张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3年12月11日经会宁县四房吴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以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张某甲赔偿申请人张某乙损失300元,双方和解。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会宁县四房吴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四民调(2013)第56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唐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