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泸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泸民初字第81号原告程某,女,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左良成,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3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先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