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陈朝宗与陈亚西、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宗,陈亚西,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谢嘉津,厦门华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厦民初字第792号原告陈朝宗,男,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邱艳丽,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西,男,汉族,1966年1月4日出生。被告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西,总经理。被告谢嘉津,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被告厦门华臣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嘉津,总经理。原告陈朝宗与被告陈亚西、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谢嘉津、厦门华臣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朝宗的委托代理人邱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西、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谢嘉津、厦门华臣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朝宗起诉称,2011年8月29日,陈亚西与陈朝宗签署一份编号为20110829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陈朝宗出借给陈亚西500万元,期限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止,期限90天,月利率为3%,并约定若逾期还款,按逾期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三向陈朝宗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为陈亚西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陈朝宗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1年8月30日,陈朝宗依约将借款一次性汇至陈亚西的账户。2011年12月29日,因陈亚西、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经陈朝宗主张,又追加了谢嘉津、厦门华臣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合同”的其他保证人一起为陈亚西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后虽经陈朝宗多次催讨,陈亚西却未依约偿还上述借款,上述保证人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陈朝宗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陈亚西偿还陈朝宗借款500万元及利息31万,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187万元(利息从2011年8月31日起算至2011年11月29日为31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1年11月30日起算至2013年7月3日暂计187万元,从2013年7月4日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应另行计算,利息和违约金标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上合计人民币718万元;2、判令陈亚西支付因本案的律师费3万元;3、判令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谢嘉津、厦门华臣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偿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陈亚西、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谢嘉津、厦门华臣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亚西、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谢嘉津、厦门华臣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核对原件后,本院对陈朝宗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据此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陈亚西与陈朝宗签署一份编号为20110829的《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陈朝宗出借给陈亚西500万元,期限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止,期限90天,月利率为3%,并约定若逾期还款,按逾期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陈亚西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陈朝宗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1年8月30日,陈朝宗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将借款500万元一次性汇至陈亚西的账户。2011年12月29日,谢嘉津、厦门华臣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陈亚西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陈朝宗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至本案起诉之日止,经陈朝宗催讨,陈亚西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担保人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谢嘉津、厦门华臣投资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另查明,陈朝宗因本案支付了律师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款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网上银行客户回单》、《律师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除了利息约定过高,依法应予调整外,其余内容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在陈朝宗依约提供借款后,陈亚西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作为保证人,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谢嘉津、厦门华臣投资有限公司应对陈亚西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陈朝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陈亚西、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谢嘉津、厦门华臣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亚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朝宗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二、被告陈亚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朝宗本案的律师费3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三、被告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谢嘉津、厦门华臣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亚西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谢嘉津、厦门华臣投资有限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亚西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陈亚西、厦门汉翔尚投资有限公司、谢嘉津及厦门华臣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仲代理审判员 王 池代理审判员 苏 鑫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太湘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