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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平与被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立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625号原告李国平。被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白鹤村十组。法定代表人吴忠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平与被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确立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