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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商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潍坊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顺捷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商初字第215-1号原告潍坊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委托代理人张玉娥。被告山东宏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奎明。本院作出的(2013)开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因原告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中对被告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谭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