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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邮政银行临沭县支行与卢洪建等人金融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卢洪建,王郡芹,卢西振,季夫艳,王维相,朱孟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住所地:临沭县城沭新东街1号。负责人:朱朝彬,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功,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卢洪建被告:王郡芹被告:卢西振。被告:季夫艳被告:王维相被告:朱孟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与被告卢洪建、王郡芹、卢西振、季夫艳、王维相、朱孟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杜金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