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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北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郊区信用社申请执行覃红照、李民、贵港市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郊区信用社,覃红照,李民,贵港市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北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郊区信用社,地址:贵港市城五路****号。负责人刘富山。被执行人覃红照。被执行人李民。被执行人贵港市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港市和平路中段榕兴街471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郊区信用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港北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覃红照、李民、贵港市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港北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黎明审判员  李伯艺审判员  杨树恒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潘华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