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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2b77063c-547c-4e0c-afe1-0c1300908c9e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长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20号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仲会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长星,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徐攀慧,承德市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长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东虎审 判 员  李国辉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毕勇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