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星河模具有限公司与肥西金鑫塑料泡沫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星河模具有限公司,肥西金鑫塑料泡沫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033-1号原告:合肥星河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晓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兆芳,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金鑫塑料泡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河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肥西金鑫塑料泡沫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星河模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肥西金鑫塑料泡沫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相应财产,并由杨鹏提供其所有的房地权证合蜀字第1400626**号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星河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肥西金鑫塑料泡沫有限公司价值18万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