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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鳌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林道朗与金仁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道朗,金仁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鳌保字第4号申请人:林道朗。委托代理人:应仲明。委托代理人:周志表。被申请人:金仁祥。申请人林道朗与被申请人金仁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仁祥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银海大厦7层B座(所有权证号:00094198,地号1-000-17336-23)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仁祥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银海大厦7层B座(所有权证号:00094198,地号1-000-17336-23)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林道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隆隆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赖士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