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红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呼某某与穆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德银,穆占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红民初字第813号原告呼德银,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被告穆占录,男,1972年8月8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德银诉被告穆占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德银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德银以其已与被告穆占录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德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呼德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海茹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媛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