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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委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薛正武、薛演佳、刘冬香与福建上杭县闽杭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正武,薛演佳,刘冬香,福建上杭县闽杭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委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薛正武,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赣县。被执行人薛演佳,男,201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居住赣县。被执行人刘冬香,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安县。被执行人福建上杭县闽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上杭县。法人代表邱彦辉,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正武、薛演佳、刘冬香与被执行人福建上杭县闽杭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上杭县闽杭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委字第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福建上杭县闽杭物流有限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O一四年九年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