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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民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康志成与石广洪、何君华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志成,石广洪,何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民一初字第935号原告康志成,男。委托代理人梁昌云、陈曙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广洪,男。被告何君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志成诉被告石广洪、何君华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志成于2013年8月6日以康志成与石广洪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湘潭县人民法院(2011)潭民一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对该案的最终处理不产生影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志成自愿撤回对被告石广洪、何君华案外人撤销之诉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志成自愿撤回对被告石广洪、何君华案外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康志成负担。审 判 长  胡康宁人民陪审员  文 瑛人民陪审员  赵德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炎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