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中商监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陈春梅、李星雨与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振东村八组、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振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决定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春梅,李星雨,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振东村八组,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振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商监字第000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春梅。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星雨。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振东村八组,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振东村*组。负责人沈其禄,召集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振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振东村。法定代表人李兆宁,村长。原审上诉人陈春梅、李星雨与原审被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振东村八组、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振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泰海商初字第514号民事裁定,驳回陈春梅、李星雨的起诉。陈春梅、李星雨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泰中商终字第023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海涛审判员 王军强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冯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