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赵丹丹与林珊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丹,林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赵丹丹,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净月街道净月潭委13组。委托代理人陈赫男,吉林超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珊,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北安小区3-4栋1门706室。委托代理人赵忠君,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丹与被告林珊确认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丹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丹丹承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郭景怡人民陪审员 姜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