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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赖某甲与赖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赖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民初字第45号原告:赖某甲。被告:赖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甲与被告赖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甲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超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