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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易建民、韩新华、张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易建民,韩新华,张红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627号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毅华,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易建民,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韩新华,男,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张红军,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易建民、韩新华、张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勇代理审判员  李志伟人民陪审员  闫 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玉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