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胥晓霞诉被告蒋从云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晓霞,蒋从云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67号原告胥晓霞,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1日。委托代理人杜明,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从云,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日。委托代理人何国泉,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晓霞诉被告蒋从云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晓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从云的起诉。原告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晓霞撤回对被告蒋从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胥晓霞负担。审判员 :李秀莲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国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