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胥晓霞诉被告蒋从云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晓霞,蒋从云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67号原告胥晓霞,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1日。委托代理人杜明,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从云,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日。委托代理人何国泉,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晓霞诉被告蒋从云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晓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从云的起诉。原告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晓霞撤回对被告蒋从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胥晓霞负担。审判员 :李秀莲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国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