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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戴美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戴美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吴奕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有华,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戴美慧,女,成年,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戴美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庄巧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