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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催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浙江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金潮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催字第75号申请人浙江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潮。委托代理人陈朔明。申请人浙江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2989895,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票据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浙江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海亚进出口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4月14日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浙江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朝龙审 判 员  杨雪萍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