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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金海岸房产部与胡锡联、陈英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金海岸房产部,胡锡联,陈英珍,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市富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金海岸房产部,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琪凤,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锡联,男,汉族,住金湾区。身份证号码:×××3028。委托代理人陈英珍,女,汉族,住金湾区。身份证号码:×××3028。被告陈英珍,女,汉族,住金湾区。身份证号码:×××3028。第三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法定代表人武刚,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学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码:×××1135。委托代理人凌力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身份证号码:×××4877。第三人珠海市富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廖新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细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940。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金海岸房产部诉被告胡锡联、陈英珍及第三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市富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金海岸房产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锡联、陈英珍及第三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珠海市富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金海岸房产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达工贸实业公司金海岸房产部负担。审 判 长  陈德玉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代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