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伟与北京中森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北京中森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李伟,男性,年龄33。被告北京中森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A-5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北京中森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 婧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春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