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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易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米易县蜗居时尚生活用品店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燕,米易县蜗居时尚生活用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24号申请人张海燕。被申请人米易县蜗居时尚生活用品店,经营者赖玉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字(2013)第49号仲裁裁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赖玉辉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贤分理处的存款壹万元(10000元)正。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