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牤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牤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谢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建昌县X村。被告李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建昌县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永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