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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牤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牤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谢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建昌县X村。被告李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建昌县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永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