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孟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117号原告:孟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男,汉族。原告孟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银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雪峰,被告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住在同一个村,原被告两人均是再婚,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在今年的9月11日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直到现在原告无法回家,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18万元,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6000元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偶尔也会因家庭琐事发生吵嘴,但事后又会和好。9月初10和原告吵架,9月11日被告出去干活,晚上回家,原告就不在家,后来被告去接原告,原告不愿意回家。我们没有共同财产,我们是AA制,被告的两个儿子都是各个挣钱盖个人的房子,结婚,原告的树木,地的租金归她,两女儿挣钱归原告,被告没有见过一分钱,大女儿出嫁被告给了3000元,添几床被子,今年生孩子我又给了3000多元,被告打工挣钱交给原告支配。原告婚前带来床铺(现在床铺已经拉走),一台旧三轮车,被告付给原告13000元保管金,保证和被告好好过日子,如现在原告要求离婚,原告应退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人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孟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苏某离婚。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属再婚,但双方已共同生活12年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近期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和好仍是有可能的,且原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现原告要求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孟某与被告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银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