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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辖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辖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梁京武,泰安岱岳晨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某某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其本人长期在泰城居住,此案应由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吴某某答辩称,上诉人李某某在岱岳区良庄镇良西村居住,并提交一份上诉人的户籍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吴某某诉称,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12月15日在岱岳区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形成诉讼。故本案系离婚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被上诉人吴某某提供泰安市岱岳区公安局良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李某某住泰安市岱岳区良庄镇良西村196号。上诉人李某某则称其本人长期在泰城居住,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即上诉人李某某的住所地在岱岳区良庄镇。因此,原审法院以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邢晗晗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闫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