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舒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唐文兰与王明志、宋丽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兰,王明志,宋丽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舒民一初字第1073号原告:唐文兰,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宋兆辉。委托代理人:崔立民,吉林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志,住舒兰市。被告:宋丽娟,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兰诉被告王明志、宋丽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2013年1月9日原告唐文兰对被告王明志、宋丽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亚明代理审判员 刘冬蕊代理审判员 侯 洋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