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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汇四街1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谭秋贞。委托代理人:林博,系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凯铭,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便民的精神,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侵权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正是基于便于被告出庭、法院准确审理案件的角度出发的。目前上诉人的注册地以及主要的办公场所均不在广州市天河区辖区内,而是在广州市萝岗区,因此为便于上诉人参加案件审理及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本案应移送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较为合适。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在被上诉人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时,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曾前往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汇四街1号401房送达诉讼材料,但发现该地并没有上诉人的员工办公,后又前往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棠石路8-1号海景大厦5A-5D房,并在该地址上将相关诉讼材料交给上诉人的员工签收。上诉人辩称其主要办事机构不在广州市天河区,但未能对上述事实作合理的解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其他地点。据此,本院认为,在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棠石路8-1号海景大厦5A-5D,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