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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初字第10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周皝与重庆视觉色装饰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皝,重庆视觉色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10189号原告周皝。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视觉色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37号20-1,组织机构代码20393836-5。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秦大东,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皝诉被告重庆视觉色装饰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皝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皝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皝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袁红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