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普通执行裁定书(13)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京联鑫路用材料有限公司,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联鑫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杨连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马存福,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二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9日受理了北京市京联鑫路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6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