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王洪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王洪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3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负责人王洪。被告王洪如,男,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与被告王洪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娟二0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胡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