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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綦法刑初字第0004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抓获,2013年9月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3)695、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下旬,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在贵州省清镇市共谋盗窃。同年5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在清镇市富源汽车租赁行租来一辆别克小轿车,又从商店购买塑料薄膜、小型水泵、塑料管子等材料,对别克轿车后排进行改装后作为运输工具。2012年6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等人驾驶改装好的别克小轿车,在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适中街,采取撬开油箱盖用水泵吸油的方式,盗窃何某某、敖某某、罗某某等人停放在适中街公路旁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1000余公斤,价值8551元。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盗窃后,在运赃逃跑途中被何某某等失主追逐拦截,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弃车逃跑,公安机关赶往现场后查获并扣押了别克小轿车及车内所盗柴油1020公斤。查获和扣押的柴油1020公斤于2012年6月5日发还失主,别克小轿于2012年8月26日发还了魏某。2013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孙某(另处)共谋盗窃后,在清镇市云岭小区兄弟车行租来一辆帝豪小轿车从清镇市往湖潮乡老路方向行驶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孙某到达湖潮乡向花溪区方向约3公里处一搅拌厂内,采取撬开油箱盖后再用水泵吸油的方式,盗走停放在该搅拌厂内的一辆红色挖机和一辆白色吊车油箱里的柴油,次日以2200元的价格销赃,被告人孙某某分得750元挥霍。2013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清镇市红旗路附近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孙某某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其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孙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同案犯孙某的供述,被害人何某某、敖某某、张某某、敖某、冯某某、田某某、杨某某、张某、刘某、邓某、罗某某、孟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陈某、魏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现场图片,被盗车辆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组织机构代码证,汽车借用合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发还柴油明细表,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调查记录,价格鉴定技术报告,处警经过,抓获经过,证明,户籍信息表,以及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孙某某的刑期从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罗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