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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男,32岁(1981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9月1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3)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祥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赵×到北京市大兴区×镇×二队李×等人的暂住地,入室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李×等人当场抓获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盗事主李×等人的陈述,证人冯×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犯盗窃罪,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侯志信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韩 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