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复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复字第0002号复议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立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83号。法定代表人金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怀,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波。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西路28号花卉交易中心2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周志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雄。原审异议人连云港市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整洁路14号。法定代表人陈忠喜。委托代理人李刚,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继柱。复议申请人连云港立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执异字第7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请复议。本院审查过程中,连云港立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立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连云港立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审判长 何 洁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戴立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周 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