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甲、吴某某诉被告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吴某某,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高某甲,男,194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县。原告吴某某,女,193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县。被告高某乙,男,49岁,汉族,农民,住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吴某某诉被告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吴某某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恩、吴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群增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耿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