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甲、吴某某诉被告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吴某某,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高某甲,男,194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县。原告吴某某,女,193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县。被告高某乙,男,49岁,汉族,农民,住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吴某某诉被告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吴某某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恩、吴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群增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耿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