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吴珍、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吴珍,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阿房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崔岩。被执行人:吴珍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中坊1号。负责人:宋佳佳。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吴珍、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证经字第11232号公证书及(2013)西证执字第33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珍、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珍、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支付欠款258603元及违约金22464.2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珍、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6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0一四年元月九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