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诉陈长荣、郑艺如、王明洋、张学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陈长荣,郑艺如,王明洋,张学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1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负责人陈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长荣,男,1956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金集镇××村××队××号。被执行人郑艺如,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天长市金集镇××前××队××号。被执行人王明洋,男,1955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天长市××××号。被执行人张学翠,女,1962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天长市金集镇××前××队××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诉陈长荣、郑艺如、王明洋、张学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天民二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长荣的银行存款619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周家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