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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东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侯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远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