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原 告 郑 某 与 被 告 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郑某,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长岭县。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瑞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