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李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李泉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0044号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易,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玲玲,女,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兵,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李泉荣,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李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勤独任审理。原告于2014年1月9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钱雪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