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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儋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吕某龙诉被告洛基村委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龙,儋州市那大镇洛基村委会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儋民初字第46号原告吕某龙(又名吕统),男,193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钟某普,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x经济合作社。被告儋州市那大镇洛基村委会(简称洛基村委会),住所地: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郑长征,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符军富,现住儋州市xx镇xx居委会xxx路西四街*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吕某龙诉被告洛基村委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龙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龙诉被告洛基村委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宣判前,原告吕某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处分自已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吕某龙负担。原告吕某龙预交案件受理费103元,本院应予返还51.50元。审判员  陈秀芬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莫壮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