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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蒋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0093号原告:蒋某,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房某,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立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