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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王相领与常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领,常书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相领,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常书云,女,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相领与被告(反诉原告)常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相领、被告(反诉原告)常书云分别于2013年12月26日、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相领与被告(反诉原告)常书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王相领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常书云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相领负担;反诉案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常书云负担。审判员  邵晓坤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陈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