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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营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王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王某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营民一初��第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董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王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存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