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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段利红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0010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利红,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曾因盗窃,于2008年10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7月2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利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贤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利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1日,群众石向公安机关举报伍(另案处理)从事贩卖毒品活动的线索,后石协助公安机关电话约购毒品,并在本市海淀区内筹集毒资人民币3000元。当日22时许,被告人段利红伙同伍在本市丰台区六里桥地铁站C口附近,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石贩卖白色晶体3包,民警当场将伍抓获,并起获二人所贩卖的白色晶体。经鉴定,起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93克。次日,民警经伍电话联系确定被告人段利红的行踪,后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附近出租房将被告人段利红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利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验报告书,办案说明,收缴毒品清单,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扣押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毒品、毒资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身份材料,证人徐、龙、伍、黄、姜、石、冯的证言,被告人段利红的供述,毒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利红无视国法,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利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利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段利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利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闫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