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潭民一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民一初字第149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邱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洪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慧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