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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民一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民一初字第149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邱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洪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慧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