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平民三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平民三初字第00128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2某10日生,回族,农民。被告石某某,男,1985年4某18日生,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某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审后经本院做工作已经和好,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庆二○一四年九某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