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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平民三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平民三初字第00128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2某10日生,回族,农民。被告石某某,男,1985年4某18日生,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某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审后经本院做工作已经和好,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庆二○一四年九某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