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春分社与张远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春分社,张远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545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春分社。负责人:冯某某,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谢某,该社职员。被告:张远泽,男,江油市人。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春分社诉被告张远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于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预交,也未提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春分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