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遂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贾建忠、贾中杰与被告刘康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忠,贾中杰,刘康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贾建忠,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贾中杰,男,汉族,住遂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天良,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昱龙,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康军,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忠、贾中杰与被告刘康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建忠、贾中杰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建忠、贾中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忠、贾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贾建忠、贾中杰负担。审 判 长 朱新年审 判 员 赵学广人民陪审员 刘慧勤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