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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遂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贾建忠、贾中杰与被告刘康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忠,贾中杰,刘康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贾建忠,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贾中杰,男,汉族,住遂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天良,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昱龙,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康军,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忠、贾中杰与被告刘康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建忠、贾中杰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建忠、贾中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忠、贾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贾建忠、贾中杰负担。审 判 长  朱新年审 判 员  赵学广人民陪审员  刘慧勤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