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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江庆武与朱华海,何杏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庆武,朱华海,何杏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江庆武。被告朱华海。被告何杏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庆武诉被告朱华海、何杏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庆武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庆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庆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财产保全费1317元,由原告江庆武负担。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敏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