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江庆武与朱华海,何杏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庆武,朱华海,何杏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江庆武。被告朱华海。被告何杏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庆武诉被告朱华海、何杏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庆武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庆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庆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财产保全费1317元,由原告江庆武负担。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敏智 来源:百度搜索“”